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有关要求,考虑到我省房地产市场情况的发展变化,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适当调整,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办法,划分为两类。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原有水平,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全省范围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即: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为纳税人理解和地税机关执行预留时间。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