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税收保障层级 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提升税收保障层级 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定,先后制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推进涉税信息共享,依法规范涉税信息提供,落实相关各方法定义务,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良好的税收共治格局,2014年5月,省政府制定了《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两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财税等部门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制度,加快涉税信息保障平台建设,切实强化涉税信息综合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各级税务机关共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2.21亿条,分析利用有效信息5117万条,增加入库税款84.9亿元,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财力保障。
但在推进税收保障工作的实践中,《办法》在综合治税方面仍存在制度盲区,急需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税收保障制度,更好发挥立法对税收保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升税收保障的立法层级是必要之举、应时之需。鉴于此,201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历史上第一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税收进行立法保障,既是我省税收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也对全国开展税收保障地方性立法具有重要引领示范作用。
《条例》分七章,共四十一条,对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其中既有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的补充和细化,又保留有原《办法》中切实可行的规定,还有为弥补原《办法》不足及固化我省税收保障实际做法而增加新的规定。
一、《条例》旨在建立健全税收共治体系
建立健全税收共治体系是全面推进我省税收保障工作的前提。规范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综合治税、护税协税的职责以及各类涉税信息的提供要求,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税收共治体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明晰税收保障各方职责,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资源。因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主体范围,明晰了税收保障职责,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税收共治体系。首先,确定政府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其次,明晰包括财税机关在内的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做好税收保障具体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再次,扩大保障参与主体范畴,将司法机关、中央垂管部门及重要的企业纳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烟草、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协助工作。
二、《条例》明晰了税收管理职责
经济决定税源、税源决定税收,而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首先体现在对税源的掌握和控制程度。一方面,一切税收都来源于经济,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和基础,保障地方税收,必须首先培植经济税源、巩固和扩大税基。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主观能动性,依法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不断创新税收管理方式,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做到应收尽收,保障税收收入。《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培植和涵养税源的责任,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同时对政府税收政策制定等作了规范,重申了税收法定原则。《条例》对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全面落实依法治税要求,依法征税、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健全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委托代征。
三、《条例》规范了税收保障义务
推动《办法》上升为《条例》的目的是通过提升税收保障立法级次,以法定形式明确和固化各税收保障参与主体提供涉税信息和部门协助的义务内容,以利于堵漏增收,应收尽收。一是对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的建设作出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全省涉税信息互联互通。二是明确了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报送要求。规定了涉税信息目录管理制度。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涉税信息目录,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要求,将相关涉税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供到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并分11项详细列举了产生涉税信息的有关事项。三是对公安机关、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明确,从而全面规范各税收保障参与方的具体税收协助义务。四是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四、《条例》深化并拓展了税收服务内涵
加强税收服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一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和辅导服务。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税种税率、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非税收入、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三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特别是根据中央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决定,依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税务机关首问责任、预约办税、延时服务、一次性告知、自助办税制度和国地税纳税服务合作、纳税人涉税数据报送、税务代理、税收救济等作了明文规定,全面深化和拓展了税收服务内涵。
五、《条例》严格了税收保障责任
为保障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税收监督和相关责任追究是必不可少的。《条例》明确规定:一是突出了审计、财政机关对税务机关的专门监督职责,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二是规定税务协助法律职责,对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不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设定相应的法律制裁。三是追究税务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任,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税收保障工作的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税收保障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促使税收保障综合治税工作迈上了法治化道路。《条例》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健全税收共治格局,为江西的财税工作注入强大活力,促使全体税务人员认真践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使命,为江西发展升级、绿色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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