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线十二月热点问题
12366热线十二月热点问题 问题一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二 2018年初,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无需在税务机关备案,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相关咨询留存备查。
问题三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局代开专票,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月销售额3万以内、一季度9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要按代开专票的票面税额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代开专用发票应当按发票注明的税额全额缴纳税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题四 出口退税企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因此,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问题五 县、区级政府发放的平安建设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因此,县、区级政府发放的平安建设奖,不在上述免纳个人所得税范围,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问题六 我单位从事花卉种植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能否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29.第29行“四、所得减免”: 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32.第32行“减半征收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28.第28行“二十八、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7行的值。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花卉种植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小型微利企业按税率优惠“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汇算清缴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政策,按照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报表中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建议您参考上述填报说明,并结合实际业务据实申报。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问题七 简易注销何时开始施行?能否直接在网厅上办理?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规定,三、切实规范“三证合一”有关工作流程……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第二条规定,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附件2)的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附件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第一条,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第二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第三条,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因此,简化税务注销业务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如您单位符合优化税务注销情形的,可携带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办理注销登记业务。该业务暂无法网上办理。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问题八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性收》(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小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九 十二月份例征期到哪天?
答:本月例征期为12月1日至12月17日。
问题十 怎样查询出口退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www.ha-n-tax.gov.cn),在“纳税服务”-“公众查询”-“出口退税率查询”栏目,查询出口退税率。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