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t_64 发表于 2020-11-3 15:41:25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第二章 关联方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 该企业的母公司。(二) 该企业的子公司。(三)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二) 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三)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二) 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四) 担保。(五)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 租赁。(七) 代理。(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 许可协议。(十)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第四章 披露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一)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二)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三) 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一) 交易的金额。(二)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三) 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四) 定价政策。第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第十二条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清税衙门 发表于 2021-2-3 14:18:37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一、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第 36 号准则)等准则。除第 36 号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 36 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一)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除第 36 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第 36 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清税衙门 发表于 2021-2-3 14:21:03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根据第36号准则第四条,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构成该企业的关联方。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与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存在提供和接受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系的,是否仅因此就构成了关联方,即证券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关联方披露,以及资产管理计划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将证券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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