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3 11:11:25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做好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山东省财政厅、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明确了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同时废止了《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8〕19号)。我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需根据鲁财预〔2018〕9号文件予以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山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山东省跨市(指设区的市)经营建筑企业应执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明确总分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预缴问题。总分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均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明确公告实施时间问题。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企业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2018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扣除。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