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1-3 11:05:01

解读鲁国税函[2010]239号文:山东省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


解读鲁国税函239号文:山东省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


   自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更加完善了增值税体系,随着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税法的可操作性也在日益提高。对于认定过程中的“实地查验”程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紧接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37号)第二条规定: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按照《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并报总局备案。未确定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作为《认定办法》与国税函137号的补充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39号文),从实施查验的企业范围、实施时间、查验内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笔者在这里归纳下表,以方便广大纳税人阅读。

企业范围
实施时间
查验内容
(一)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含新办,下同)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
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实施。
(一)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工业纳税人有无厂房、机器设备、筹建合同或协议等;(二)能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三)是否为商贸企业;(四)注册资金数额;(五)职工人数;(六)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二)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申请、增量申请需要实地查验的;
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预计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实地查验实际库存货物情况,对属于异地存放的,应由企业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预计销售额是否有相关的合同等证明资料;纳税人进、销项专用发票货物品名、数量是否符合常规。资金结算方式的种类是什么,主要结算方式是什么;以现金结算方式为主开具专用发票的,是否减少了相应的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是否是价值较大的单台设备。
(二)纳税人申请调高专用发票限额、大宗交易临时申请增量,是否有相关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等;所申请的专用发票限额、数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
(三)纳税人提出变更发票用量的,还需查验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是否与经营规模变化有关,其纳税情况是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是否为稽查在案或有其他涉税案件待处理状态。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实地查验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施时间。
(一)纳税人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产品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时限是否正确;
(四)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产品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五)是否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申请减免退税前实现的税款是否缴纳,是否有违反税收法规补交入库的税款;
(六)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品具备的条件;
(七)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是否依法纳税;
(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四)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
(一)实地盘点库存,检查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账实相符,核查是否存在货物已经销售而未计收入、是否存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进项税额转出行为而未按规定核算的行为;工业企业是否存在购入原材料与生产产品不符的情况;商贸企业应对企业销售货物的进项发票进行抽检,对进项发票的货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的货品名称、数量进行比对。如果进项发票所列货物在销货发票货物名称中不存在,或进货数量与销货数量不匹配的,则企业存在隐匿销售、虚抵进项和虚开专用发票等嫌疑,应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
(二)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和适用条件等情况,核实有无不应享受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
(三)调取金税工程生成的存根联滞留票数据,实地检查发票入账情况,核实有无账外经营。
(四)是否按规定缴销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设备。
(五)纳税人欠缴税款是否按规定追缴或依法注销等。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五)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
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应的期限内及时实施。


通过以上列表我们可以看出,山东省国税局主要对两种情况实施重点查验,“发生变化”的情况与“享受优惠”的情况,其中(一)(二)(四)新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注销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申请的一般纳税人均为在原有的条件下“发生变化”的情况,(三)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则为“享受优惠”的情况,这些都是企业实际经营期间的关键时点。
此外,笔者需提醒企业的是,对于此类一般纳税人的查验时间是四种重点情况中唯一一个没有确定时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更加意味着企业随时都有可能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所以,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准备对企业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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