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税务:不动产交易“一窗受理”提速增效获好评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7 11:57 编辑2020年5月26日上午10:00,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举办了以“税费优惠政策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为主题的在线直播活动。以下为访谈视频及文字实录。
访谈嘉宾:
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 赵卫东
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 杨淑莲
个人所得税处 姜 伟
非税收入处 张旭光
国际税收管理处 高倩丽
访谈
实录
主持人:
网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我省税务部门举办的《纳税服务面对面》纳税人学堂在线直播现场。
在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的关键时刻,我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正逐步达到正常水平。但受到成本积累和需求减少等因素的影响,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压力依然较大。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行动,针对中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精准帮扶、排忧解难,助力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非税收入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等5个方面的处室专家为大家在线解答,希望通过今天的节目能够为大家解决目前所遇到的疑惑和困难。
主持人:
首先我们邀请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的赵卫东处长,赵处长,你好!
赵卫东:
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
根据近期我省12366统计,我就纳税人咨询增值税前三的热点问题做一解答。
第一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了吗?
今年2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征收率不是从3%降到了1%,而是原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暂减按1%征收增值税,这个1%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征收率,而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
13号公告规定的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期间是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三个月。4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再发布公告2020年第24号,将此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期间,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怎么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需要注意两点,一点是征收率的选择,一点是不含税销售收入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是: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期间,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并以此按1%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
关于发票是按3%开具还是按1%开具,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发票开具时间来判断,而是要根据发票开具内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具体说就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在3月1日后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第三个问题,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这个问题我需要解释一下,从增值税税种管理角度看,增值税税收政策中没小微企业的概念,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微企业,但小微企业就不一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了。目前,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也比较多,这里我介绍一下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惠的三个优惠政策。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简易计算增值税,不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从增值税的核算上,也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一种优惠。
如:某纳税人本期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
如果该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他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直接按照收入乘以征收率3%,计算简单方便。
如果该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那就需要分别通过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等的核算后,方能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相对核算要复杂一些。
第二: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一般纳税人就没有起征点这么一说,不论当期收入多少,都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交纳增值税。
第三:今年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只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就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主持人:
感谢赵处长为我们带来的详细解答!下面有请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杨淑莲处长,就我省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以及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此政策等问题做详细的解答。杨处长,你好!
杨淑莲: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
请问杨处,小型微利企业的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杨淑莲: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5%纳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10%纳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杨淑莲:
第二个问题,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从2014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杨淑莲:
第三个问题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果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杨淑莲:
第四个问题是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杨淑莲:
第五个问题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政策执行中需要注意:一是困难行业判断可以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2-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二是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优惠政策,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主持人:
感谢杨处长为大家做的详细解答!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拨打我省的纳税服务中心热线12366,了解等多的情况。下面,我们有请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的姜伟老师。
主持人:
姜老师,近期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关于年度汇算我一直有一个疑问,单位每个月给我发工资时都会扣缴我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以前不需要年度汇算,而今年开始就需要年度汇算呢?
姜伟:
您的这个问题可能也是很多纳税人都想问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有必要先介绍一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大家知道,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由以前的分类税制变为了现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所谓分类税制,就是规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中每一项所得都有单独的计税方法,纳税人不管是取得不同项所得还是取得同一项所得,每取得一次就需要按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一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工资为例,由于分类税制下纳税人每月取得工资时能够准确计算出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就能准确代扣代缴税款,因此纳税人就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而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就是在保留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四项所得继续作为分类所得的同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规定为综合所得。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即不论一年内取得多少次综合所得,都需要在年度终了将全年取得的四项综合所得合并一起后,才能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以工资为例,由于新税制下纳税人每月取得工资时并不能准确计算出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按税法规定仍需履行扣缴义务,这样单位就只能按照特定方法估算出的金额预扣预缴税款,从而全年12个月单位预扣预缴的税额一般不等于纳税人全年应缴的税额,因此客观上需要在年度终了后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缴税额,并对年度内扣缴义务人已预扣预缴税额进行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年度汇算是新税制下纳税人依法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必要环节。
主持人:
很多纳税人都在担心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会不会很麻烦,请问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姜伟: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部门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通过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或者WEB端,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年度汇算。同时,税务部门还为通过网络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不用自己填写申报表,只需对已预填好的申报表中各项收入扣除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直接提交申报即可完成年度汇算。从前期我们开展的试点来看,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一般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
当然,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税务部门还提供了邮寄办理方式和办税服务厅办理方式,以尽量满足纳税人个性化的办理需求。
不过,我们还是主张纳税人通过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或者WEB端办理年度汇算,尤其是考虑到今年疫情防控的需要,建议大家还是尽量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办理年度汇算。如果有什么疑问,建议大家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主持人:
如果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会有什么后果吗?
姜伟:
如果纳税人属于需要退税的情形,是否办理年度汇算是纳税人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对需要补税的纳税人来说(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如果不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而且个人纳税信用档案也会产生不良记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
在这里要提醒一下纳税人,现在网络上有很多所谓的“退税秘笈”,若错误听信,从而编造一些虚假的信息,使得本来是需要补税的情况变成了退税,对于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税务机关还会将这种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影响个人征信。在这里建议纳税人,要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诚信申报。
主持人:
感谢姜伟老师的精彩解答。下面,我们有请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的张旭光老师。张老师你好。
张旭光:
主持人好,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
第一个问题,请问针对小微企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张旭光: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及我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64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因此,只要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符合以上条件,就能按规定享受3年内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主持人:
某小微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其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张旭光: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的适用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虽然是小微企业,但是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优惠。
第二个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12号)规定,该企业如果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这个政策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只要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符合政策标准,均可以享受免征优惠。
主持人:
感谢张老师的解答。下面我们有请省税务局国际税收处的高倩丽老师。
高倩丽:
主持人好,广大的网友朋友们好!
主持人:
高老师,我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想知道,符合什么条件,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呢?
高倩丽: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从2018年1月1日起,国家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利润再投资政策短期内可以帮企业对冲疫情影响,长期内也起到了稳定外资的投资信心的作用。境外投资者需同时符合三个方面条件,即可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
一是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是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主持人:
那么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需要如何申请享受呢?
高倩丽:
境外投资者自行审核判断符合优惠条件的,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连同证明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审核;利润分配企业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认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
主持人:
高老师,在疫情期间,我省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有哪些便利化的办税服务举措呢?
高倩丽:
对于境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5万美元以上的,需要进行税务备案。针对这一点,我们山西省税务局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企业办税人员只要登陆“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税平台,录入备案信息,即可“即办即结”税务备案,轻松完成对外支付,在疫情期间,这种“全天候”“非接触式”的办税服务,大大提升了企业付款时效,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主持人:
还有一个问题:为吸引外资,税务部门在便民办税方面,还有哪些举措呢?
高倩丽: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稳外资”工作,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我们不断升级的国际税收服务,特别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越来越简化高效,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税收协定是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缔结的条约,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税收协定不仅可以有效帮助企业和个人消除跨境双重征税,还能使企业享受协定更优惠的税收待遇。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国已生效103个税收协定和安排。税收协定可以帮助跨境纳税人免税、减税、解决跨境税收争议,是跨境经营的税收护身符。
非居民企业和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办理方式也在不断简化升级,从最初的审核制到备案制,再到今年1月1日起,改为了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或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同时自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留存资料主要包括: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相关合同、协议等权属证明。在新办法下,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更加便捷高效,加快了企业资金回笼,助力企业走上复产发展“快车道”。
主持人:
网民朋友们,这期纳税人学堂面对面就到这里,我们以后还会多次组织这样的节目,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关注,谢谢大家。谢谢各位在线的网友们,你们有什么咨询的问题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咨询,或拨打12366热线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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