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将在全国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下称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整个“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同时,试点纳税人又不同于现行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根据试点纳税人特点和改革时机制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出台本公告的目的,一方面告知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另一方面也使基层国税干部全面了解和掌握试点纳税人的基本特点,从而更好地推动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分类。根据试点纳税人的特点,公告将涉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分为三类,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下称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未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下称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是500万元(含本数)
(二)资格认定程序。公告对不同的试点纳税人采取不同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操作方式:
1.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类纳税人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不需要再进行重新申请认定,但其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于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申报系统逐户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在6月至8月纳税申报期内,逐户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试点纳税人中的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兼营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类是试点纳税人中现有营业税纳税人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对上述两类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根据《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即时审批,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3.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试点纳税人中的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兼营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一类是试点纳税人中的营业税纳税人且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上述两类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同意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4.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三)特别注意事项。公告还对试点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明确,既是对试点纳税人的提醒服务,也是对税法严肃性的维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2013年8月1日起,将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3.符合下列情形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不认定一般纳税人。一是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试点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规定。
三、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要求
为有利于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主管国税机关提前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应在2013年6月25日前,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本公告的规定,申请办理认定。
2013年7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流程和政策规定办理。
2013年6月25日前(以下称先期认定)与2013年7月1日后(以下称正常认定)申请办理认定的区别: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先期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只对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即时告知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内部审批程序暂不流转,在6月底前完成批量审批。也就是说,前期认定是根据营改增试点认定工作的特殊性,对认定程序进行了简化,缩短认定时间,“当月申请、当月审批”,为7月份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器具发行、专用发票领购、申报软件安装等工作预留时间,也为试点一般纳税人8月1日正常开票奠定基础。
正常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则按照现行增值税认定程序进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的,进行案头资料审核和内部流转审批,次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种是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的,除案头资料审核外,还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在内部流转审批后,次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正常认定纳税人“当月申请、次月认定”,即:7月份申请,8月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才能进行防伪税控器具发行、专用发票领购等工作,较先期认定纳税人滞后一个月。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确定
为尽快确定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在2013年7月31日(含)前,试点纳税人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统一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或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2013年8月1日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不再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为便于试点纳税人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推进试点工作高效开展,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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