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契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归集现行有关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54号)等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规定进行归集并重新发布。清理归集并重新发布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延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对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购买住房契税政策规定。
二是延续《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54号)中的自建房、房屋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契税现行有效规定。
三是延续《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法院拍卖未完税房产过户应追缴上手契税的批复》(闽财农税〔2001〕32号)的规定,并在文字表述上作适当修正。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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