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 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和办税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2015年5月在福建省自贸区福州、平潭片区出口企业率先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在总结复制自贸区创新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7年起在我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范围内全面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现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就我省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工作重新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内容和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目的,旨在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提升办税效率试点工作。
(二)明确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严控风险、企业自愿”原则,列举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企业的相关条件。
(三)对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企业,明确规定必须配套升级退(免)税网上申报系统和使用税控数字数字签名证书的前置条件,试点企业应按照公告要求对相关工作做出承诺,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信息实行实名制,试点企业要填写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四)试点企业在“网上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明确其申报凭证的内容应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必须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才可以申报,同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资料,只需要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简化了办税手续。
(五)明确对试点企业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明确政策依据,即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管理试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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