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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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关于《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12月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ydsbgs99@126.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100号 邮编:338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2日
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证据、依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包括住宅、零售商业、商务办公、酒店住宿、休闲娱乐、餐饮服务、车库储藏室、工业厂房、特殊物业等房产类型。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对核价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并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认定纳税人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核定的计税价格不作调整。
第六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法院公开判定或裁定(不含调解)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2.以多人参与的依法公开拍卖方式确定的,以竞拍成交价格为计税价格;
3.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能提供住建质检等部门证明资料的;
4.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
5.经税务机关确认合理情形的。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集体评审委员会,对纳税人异议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现场勘查并邀请相关评估专家参与),原则上受理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集体评审会,对纳税人提出异议理由的合理性进行集体审核。
对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对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由税务登记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纳税人接受集体审核结果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复核决定书》(附件3),以集体审核确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集体审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提出个案评估书面申请,由纳税人自行委托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在新余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存量房交易估价为目的的评估报告(含估价技术报告)及《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附件2)。
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内,住宅类存量房存在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已经缴税住宅成交计税价格可参照的,不纳入个案评估范围,以集体审议结果为核定计税价格。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估价目的为存量房交易估价,符合相关税法有关规定的评估报告。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原则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估价报告结构和内容是否完整、估价目的是否为存量房交易估价、估价时点是否正确、估价方法选取和应用是否合理等因素。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报告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在《评估机构意见反馈表》上列明意见并交由纳税人返回评估机构进行调整。
若同一评估机构两年内出具的评估报告两次以上(含本数)出现前款问题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该评估机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重点从严审核。同时,税务机关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建议对评估机构加强监管。
第十一条 若税务机关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调整的评估价格存在疑议,税务机关可视情况提请新余市房地产业协会估价分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确定计税依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复核决定书》(附件3)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缴清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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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复核
决定书
余税复字( )第 号
转让方:
受让方:
(你)单位提出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新余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处理流程,结合你们提交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单位经过调查核实,重新进行核定后的结果为 元/平方米。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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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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