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喔鹅 发表于 2020-11-2 15:12:13

8年前错申报受罚 今2500万出口退税被追回

雷科防务科技公司因八年前错申报出口商品编码,两年前被海关罚款140万元,如今被税务机关追回了出口退税款2500万元。2020年10月14日,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科防务002369.SZ)发布《关于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为: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日,公司原制冷业务申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1662票,申报冷凝器、蒸发器的商品编号为8418991000,出口退税率为17%。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商品编号为8418999990,出口退税率15%。因出口货物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的规定,应调减免抵税额7261.03元,应追回出口退税款24895323.39元,应调增留抵税额2580918.19元。公告截图如下:
http://www.ctaxnews.com.cn/pic/2020-10/23/99338da3-9a82-4c48-97cd-9803599d50d6.png
另外,该公告还披露了两个事项:一是公司上述违规事项已于2018年2月被上海浦江海关行政罚款人民币140万元。二是上述出口业务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公司已于2015年12月出售给时任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常发集团子公司常发科技承诺,常发集团已代缴了上次海关罚款140万元。本次公司在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处理该笔出口退税返还事宜后,将与常发集团协商,由其补缴该笔出口退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公告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来源:税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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