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0-11-1 22:40:30

【新政速递】~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10.31~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01/263_1604241630026.gif?width=450&size=5708
传递财税信息
交流财税理念
延伸管控思维

~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10.31~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认定AAAAA级授牌分支机构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0〕第17号):
10月10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专题会研究审议,同意认定京洲联信(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亚太鹏盛(辽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分所、中税网天运(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亚太鹏盛四川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众环海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大信诚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aaaaa级授牌分支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为规范代收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业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业务定义
(一)本通知所称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代收业务适用于收款人固定,付款频率或者额度等条件事先约定且相对固定的特定场景。

3、《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新疆考区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0〕第18号):
鉴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经研究决定,2020年度新疆考区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延期举行,考试时间暂定为2020年底至2021年初,具体时间另行公告。请考生予以理解支持,并耐心等待。

4、《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北京考区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免费核酸检测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0〕第19号):
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北京考区参加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可免费核酸检测。请考生于11月1日至5日(上午8:00-下午17:00)期间,通过指定核酸检测机构二维码(详见附件“北京考区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核酸检测机构采样点”),就近预约检测机构免费检测。考生在预约时间,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复印件,自行前往预约检测机构的采样点进行免费核酸检测。不能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的考生,也可自费到其他检测机构(北京市卫健委公布的核酸检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考生完成采样24小时后,可在手机“北京健康宝”小程序—京心相助—核酸检测中,或在检测机构微信公众号平台上,查询检测结果并下载打印。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所在检测机构解决。
温馨提示:考生进入考场前须出示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因核酸检测有时效性,仅参加11月7日考试的,最早可预约11月1日检测;参加11月7日-8日考试的,最早预约11月2日检测;参加11月7日-9日考试的,最早预约11月3日检测。

5、《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企业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网厅等现有方式和渠道申报人员、工资等相关情况,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四川E社保等现有方式和渠道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6、《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扣协议变更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税务部门承接原代扣协议,并将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二、代扣协议核对
原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以下简称“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税服务厅(主要适用于无正常税务登记的企业)、“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四川税务”手机APP(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完成信息核对。无信息或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上述渠道或开户商业银行重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税银代扣协议。企业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签或修改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时可选择“共用协议”“税款协议”“社保费协议”三种类型。
三、关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选择以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完成以下事项。
1.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的企业,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使用原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需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新签订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2.选择税库银批量扣款的企业,除完成上述事项外,还需完成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参数设置。
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将共用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所有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上述渠道将税款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税批扣”,将社会保险费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费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
(二)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应根据是否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以及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的具体情况,通过上述渠道选定对应的批扣标志。
(三)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企业,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飞狼财税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整理:财网天地

欢迎关注财网关注骆驼!!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01/690_1604241630192.jpg?width=256&size=19541
http://file.tax100.com/o/202011/01/506_1604241630239.jpg?width=860&size=36826
在漫长的黑夜里来蓄积自己
等待灵光闪耀的一刹那
破茧而出
抵达生命的黎明
为财税管
拓荒到天亮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政速递】~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