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31 10:13:1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公告2014年第22号)经修订后自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进一步规范出租房税收征管、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公平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省地税局对《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二、修改第三条有关内容
将《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房产出租、转租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删除了“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或转租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等内容,以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义务。
三、修改第六条有关内容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依法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房产、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持房屋权属相关证件或房产购销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申报其出租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转租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前款所列资料,并提供租入房产时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和取得的发票”。
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源监控,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档案,利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浙江省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等系统录入出租房屋相关涉税信息,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原条款中第一款与第三款的表述侧重于出租房税源登记与变更,经过近几年出租房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应用,全省出租房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有较大提升,出租房税源精细化管理程度日益提高,因此将相关内容作进一步修改,使新条款中的第一款明确了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同时对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做了进一步明确。第二款明确了转租行为应提供的相关材料。第三款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出租房税收征管方面的着重点,以进一步提升我省出租房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信息化。
四、修改第七条有关内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在原表述“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中删除“申报”二字,避免与前述条款重复。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产权按份共有的房产出租按产权证列明的产权比例确认各人的租金收入”,删除了“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等内容,以与第十条第一款表述相一致。
五、删除第十一条有关内容
在第六条内容修改后,原第十一条有关内容已在第六条能够体现,为避免重复,故删除第十一条有关内容。
六、修改第四章章节名称
将“第四章 监控管理”修改为“第四章 社会化管理”。第四章内容共计三条,分别涉及代征工作管理、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内容,均与税收社会化管理相关。因此将“监控管理”修改为“社会化管理”。
七、修改第十七条有关内容
将原“第十七条:为提高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的透明度,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促使个人房屋租赁纳税义务人相互监督”。修改为:“为惩戒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税部门可依法对个人出租房产税收欠税情况予以公告”。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旨在惩戒涉税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