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31 10:12:5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和依据
在机动车车船税日常征管中,发现少数纳税人机动车登记和交强险购买在我省,而在外省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情况。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一些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未认真审核发现,对未能提供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的车辆,未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也未按规定将申报信息通过车船税代收代缴软件上传给主管地税机关,导致税收流失。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100号),进一步明确了车船税管理的有关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三方面政策:一是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机动车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二是明确扣缴义务人遇到纳税人未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该如何处理;三是进一步重申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是对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机动车车船税纳税地点等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确定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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