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浙江省2012-2013年度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工作即将开始,为规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工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一、制定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2012年至今,总局陆续出台了财税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年第30号、2013年第47号、2013年第61号等文件,出口退税政策发生相对较大的变化。为适应政策变化,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工作,特对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有关规定办理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完善评定条件
1.将海关、外汇部门的管理类别作为出口货物劳务分类管理A类、B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条件之一。只有在评定日为海关管理B类以上、外汇管理A类的出口企业才能申请出口货物劳务分类管理的A类、B类评定。
2.删除“应申报未申报比例、核销单逾期比例”等两个A类、B类出口企业评定条件。
3.对自评定属期起始之日至评定日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立案正在查处的出口企业进行了细分。如果出口企业属于因涉嫌出口骗税被立案查处的,不得申请评定为A类、B类;如果出口企业因出口骗税以外的涉税问题被立案查处的,不影响其申请A类、B类评定。
4.上一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评定为A类,且不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适宜按A类管理的情况的出口企业可以不受出口额标准的限制,继续申请评定为A类。
5.对新认定或新发生业务出口企业的认定更加严格。即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1年的或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1年的出口企业不再直接认定为C类,如果发现此类企业存在D类出口企业认定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将其认定为D类。
三、严格分类管理措施
1.明确留存A类出口企业备查的单证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明确A类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在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前将留存企业备查的单证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机关保存。明确A类、B类出口企业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2.加强对D类出口企业的管理。一是严格申报管理。D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30号)第二条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二是加强退税评估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按季或按月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货物流、资金流、其他涉税情况进行全面地评估分析。
四、优化评定程序
1. 对拟评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由市国家税务向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没有重大异议的,可评定为A类、B类。
2.分类管理实施动态降级管理。负责评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发现A类、B类、C类出口企业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应在稽查结案通知书出具的次月将其降为D类出口企业管理;发现A类、B类、C类出口企业存在不适宜按照原管理类别管理的其他情况的,应及时将其降低至相应类别管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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