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税月 发表于 2020-10-31 10:07:41

2018年11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8年11月热点问题汇编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31 10:07:41

1.现在购车缴纳车购税,税务机关不发放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了吗?那如何办理车辆上牌?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规定: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打印。
二、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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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说2018年11月1日开始,出口退税率有调整,有具体的文件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123号)规定:
一、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本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豆粕是指产品编码为23040010、23040090的产品。
三、除本通知第一、二条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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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销售或者进口抗癌药品增值税是否有优惠政策?如果有,是否有范围限定?
答:《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规定: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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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是邮储银行的,向农户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增值税是否有优惠?
答:邮储银行向农户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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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企业,2018年10月1日之后核定征收的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全省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70%,商业企业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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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8年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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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规定,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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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现在应税所得率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浙江省(不含宁波)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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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非居民企业用境内投资分得的利润补缴其在境内企业已认缴的的注册资金,这部分取得的利润需要先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符合条件的不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未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产公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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