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份热点问题汇编
2012年1月份热点问题汇编1、购买二手车时,该车转让前已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请问还需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2、企业从事蔬菜罐头的批发与零售,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不能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因此,企业从事蔬菜罐头的批发与零售并不能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3、非增值税试点地区企业取得上海地区一家从事现代服务业的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
答:需视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因此,若该企业接受试点地区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包括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等),这项应税服务如用于本单位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包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如这项应税服务用于本单位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等,其包含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4、2012年1月份,非增值税试点地区企业取得试点地区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请问该发票可以正常抵扣吗?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因此,该发票的开具不符合文件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5、请问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吗?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img>2011年第61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6、请问企业自行购买用于办公场所的装修材料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答:不可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用于装修而购买的材料,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予抵扣。
7、某国资委下属公司,日前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给公司的一部分“其他企业的股份”,请问该部分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对于该单位无偿获取的这部分股权,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8、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发生经营地址变更,迁移之后企业是否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因此,如企业仅发生了经营地址变更,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延续,无需重新认定。
9、企业以餐厨垃圾为主要原料进行发电,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因此,企业如符合上述文件条件,则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税收优惠。
10、企业生产伤残人员专门用品,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8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如符合上述文件条件,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操作详见财税8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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