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3年4月热点问题汇编 1、我公司是饲料生产企业,现收购禽类羽毛加工成羽毛粉饲料,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明确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饲料企业生产的羽毛粉饲料应该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若该企业同时生产免税饲料,还应分开核算,否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2、银行销售铂金给贵金属零售企业,是否可以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从2013年4月1日起,该贵金属零售企业从符合条件的银行购买铂金,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该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4、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获利年度”如何定义,假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是否算获利年度?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第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软件企业当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的,不算获利年度。
5、我企业在2012年6月签订政策性搬迁协议,但目前还没有完成搬迁清算,期间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该企业在搬迁期间购置的资产才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6、我公司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后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运,是否需要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由哪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二)项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7、我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业务,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视情况而定。
自2013年4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3〕23号第四条规定: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本条所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按最新标准执行。
因此,企业从事污水处理劳务符合上述要求的,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8、我公司以废塑料、废橡胶制品等为原料生产汽油、柴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3年4月被当地环保局检查发现污染物排放未达国家标准,是否可以继续享受<img class="anchorclass">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该企业不能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3年4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3〕2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9、我公司为一家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2013年4月贷款到期,但是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存款被银行划扣,该笔被划扣的存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如果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无关,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0、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原来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没有代征过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现在开始在国税代开发票时,还要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合理?如果发生退货,已代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能否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如果发生退货,已代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下期应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我公司是饲料生产企业,现收购禽类羽毛加工成羽毛粉饲料,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明确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饲料企业生产的羽毛粉饲料应该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若该企业同时生产免税饲料,还应分开核算,否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2、银行销售铂金给贵金属零售企业,是否可以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从2013年4月1日起,该贵金属零售企业从符合条件的银行购买铂金,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该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产品研发,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4、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获利年度”如何定义,假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是否算获利年度?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7号)第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软件企业当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的,不算获利年度。
5、我企业在2012年6月签订政策性搬迁协议,但目前还没有完成搬迁清算,期间购置的资产是否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该企业在搬迁期间购置的资产才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6、我公司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后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运,是否需要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由哪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二)项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7、我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业务,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视情况而定。
自2013年4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3〕23号第四条规定: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本条所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按最新标准执行。
因此,企业从事污水处理劳务符合上述要求的,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8、我公司以废塑料、废橡胶制品等为原料生产汽油、柴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3年4月被当地环保局检查发现污染物排放未达国家标准,是否可以继续享受<img class="anchorclass">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该企业不能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3年4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3〕2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9、我公司为一家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担保,2013年4月贷款到期,但是该企业无力偿还,我公司存款被银行划扣,该笔被划扣的存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如果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无关,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0、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原来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没有代征过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现在开始在国税代开发票时,还要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合理?如果发生退货,已代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能否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代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如果发生退货,已代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下期应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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