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月静好 发表于 2020-10-31 10:06:34

2012年11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2年11月热点问题汇编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31 10:06:34

1、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辆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有时会包给外单位使用,请问营改增后这部分服务如何缴税?
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为外单位提供的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汽车租赁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征收11%的增值税;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征收17%的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需注意《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请问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提供设计并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因此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
原则上所有的设计(包括工程设计、建筑设计等)均纳入试点范围,但是电路设计、广告设计归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施工和设计属同一主体行为并连贯实施的,设计业务可不列入应税服务范围。

3、请问招标代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等文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规定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无船承运业务、包机业务、代理报关等7 项业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目前招标代理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4、请问我公司是从事庆典礼仪、婚礼服务的,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规定各类展览和会议的庆典礼仪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提供的婚礼服务则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同时需注意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三十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5、请问一般纳税人对生产销售的机器设备的进行安装、调试并提拱技术咨询、培训服务,营改增后如何缴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规定,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按6%缴纳增值税。
同时需注意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6、总机构是非试点地区,而分支机构是试点地区的营改增范围,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可以。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五条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7、请问设计制作广告牌的业务营改增后应如何纳税?
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一般纳税人设计制作广告按6%,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是进行批量制作广告牌则不属于应税服务而是属于货物销售,一般纳税人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需注意《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混业经营>中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8、请问支付给承租户的赔偿支出是否能作为搬迁支出?
答:不可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0号)<第三章 搬迁支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承租户的赔偿支出不属于搬迁支出费用范围,不可以作为搬迁支出。

9、请问被投资企业取得个人评估作价入股投资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和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可以按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分期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企业购进的一批机器设备,会计上按8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企业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要进行纳税调增,现企业将此设备销售处理,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让、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余额。
因此,企业在转让资产申报所得税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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