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自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及完善了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省局下发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194号)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对审批类优惠项目、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和事后报送资料类优惠项目的具体管理提出了要求,同时对这三类优惠项目的优惠对象、政策依据、备案时限、报送资料进行了明确。
相比浙国税函〔2009〕194号文,公告增加了审批类优惠项目、部分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和事后报送资料类优惠项目,其中审批类增加了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等优惠项目;事先备案类增加了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所得、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等优惠项目,事后报送资料类增加了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等优惠项目。
公告对部分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政策依据和备案资料进行了调整,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同时将审批类优惠项目和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截止时间统一调整为次年4月底前,该项调整是为了统一规范优惠项目备案(审批)截止时间。目前总局对部分优惠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明确为次年4月底前,如软件企业、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大部分优惠项目备案截止时间为汇算清缴前或汇算清缴时,表述不统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5月31日,税务机关对审批类、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是否符合条件需要一定工作日的审核,规定4月底前提请备案(审批),有利于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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