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木清华 发表于 2020-10-31 10:05:48

2012年2月份热点问题汇编

2012年2月份热点问题汇编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31 10:05:48

1、企业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由上海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因此,企业应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2、请问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了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具体操作详见文件财税〔2012〕15号相关规定。

3、请问银行发生贷款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银行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操作,不应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企业之前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上均不加盖发票专用章,现企业2012年2月取得一张上海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抵扣联上加盖了发票专用章,请问该张发票是否符合开具规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此规定适用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综上所述,国税发〔2006〕67号相关规定并不适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因此,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上可以且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5、请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死当物品,属于销售旧货吗,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该规定设定的前提条件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情形。
因此,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死当物品应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如果可以证明销售的是旧货,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6、请问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一般情况下,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应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符合财税〔2012〕9号)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7、请问税务机关文件中提及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是指哪些机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第三条规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8、请问企业提前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费用,应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9、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该固定资产购入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该种情况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一般纳税人销售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入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10、请问2011年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小汽车,发生的损失应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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