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3年12月热点问题汇编 1、我单位是一家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申请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就此取得的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因此,对照上述规定,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该即征即退税款“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请问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租汽车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是否构成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非营业活动的概念?
答:不构成“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其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
对于该条的理解应为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职务性劳务,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车辆租赁行为不属于员工的职务性工作,不属于非营业活动范围,应属于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我单位为境外单位提供了产品包装的设计服务,听说有规定需在正式申报出口退税之前一定要进行预申报,是否有该项规定,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需要进行预申报。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为境外单位提供产品包装设计服务的单位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需要先进行预申报。
4、请问“出口货物劳务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具体指的是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规定,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二)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以上文件规定结合起来就是目前对于出口企业进货凭证的范围规定?
5、我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请问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否可以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享受。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如果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我公司为促进销售,提供“三包”服务,请问公司在“三包”期内提供的包修业务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因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无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若公司另行收取修理修配费用,则为提供应税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
7、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均为境外法人股东(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任何机构、场所),现我公司要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请问需要为境外股东代扣代缴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即在被投资企业作出转股决定的同时,股东应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实现。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
8、我公司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主要提供大型设备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请问在向承租方收取设备本金价款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应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我公司2013年通过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进行了捐款,请问该笔捐款是否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经查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69号)文件,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在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
因此,如公司通过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进行了捐款,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取得了由该基金会开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0、我公司购入一项专利技术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生产,又用于一般应税项目的生产,请问取得的对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全额抵扣吗?
答:可以全额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因此,公司购入的专利技术既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