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来土掩 发表于 2020-10-31 10:04:46

2013年8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3年8月热点问题汇编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31 10:04:46

1、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不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文件规定适用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公司如是一般纳税人的不能享受该项政策。

2、我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在既符合零税率政策又符合免税政策的情况下,请问是适用零税率还是免税政策?
答:应适用零税率。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3、我公司和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订房屋设计合同,境外公司会先派人到国内对房屋进行考察,但具体设计过程发生在国外,请问该境外公司是否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该项设计业务需按劳务发生地来判断是否属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我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已经认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请问若公司在优惠期内某年度出现亏损,享受优惠的期限是否可以顺延以后年度?
答:不可以顺延以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5、我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今年(2013年)才认定为软件企业,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因此,如果是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以根据以上文件执行,符合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6、请问对于符合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允许抵减增值税税额的防伪税控系统的初次购买费和服务年费现在申报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和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自2013年9月1日起,纳税人若抵减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7、我公司委托境外单位在境外开展业务推广活动,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推广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对方打印的收款凭证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8、请问我公司取得一张网络发票是否需要对该发票进行网上查验之后才能入账?
答:《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发票的,同样可通过税务网站等查验发票信息,辨别发票真伪。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9、我公司现有一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上申请稽核比对后,结果为不符,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流程详见文件规定。
因此,请遵照上述文件规定操作。

10、请问我公司购进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付款后才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必须付款后才可进项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中有过相关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已取消“先付款,后抵扣”的相关规定。

1、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不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文件规定适用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公司如是一般纳税人的不能享受该项政策。

2、我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在既符合零税率政策又符合免税政策的情况下,请问是适用零税率还是免税政策?
答:应适用零税率。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3、我公司和境外一家设计公司签订房屋设计合同,境外公司会先派人到国内对房屋进行考察,但具体设计过程发生在国外,请问该境外公司是否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该项设计业务需按劳务发生地来判断是否属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我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已经认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请问若公司在优惠期内某年度出现亏损,享受优惠的期限是否可以顺延以后年度?
答:不可以顺延以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5、我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今年(2013年)才认定为软件企业,请问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因此,如果是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以根据以上文件执行,符合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6、请问对于符合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允许抵减增值税税额的防伪税控系统的初次购买费和服务年费现在申报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和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自2013年9月1日起,纳税人若抵减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7、我公司委托境外单位在境外开展业务推广活动,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推广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对方打印的收款凭证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8、请问我公司取得一张网络发票是否需要对该发票进行网上查验之后才能入账?
答:《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发票的,同样可通过税务网站等查验发票信息,辨别发票真伪。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9、我公司现有一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网上申请稽核比对后,结果为不符,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3〕7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如纳税人有异议,应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申请数据核对,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原件。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流程详见文件规定。
因此,请遵照上述文件规定操作。

10、请问我公司购进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付款后才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必须付款后才可进项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第二条中有过相关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已取消“先付款,后抵扣”的相关规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3年8月热点问题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