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税情深 发表于 2020-10-31 10:04:41

2013年7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3年7月热点问题汇编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31 10:04:41

1、我公司是从事黑色金属冶炼的一般纳税人,原材料矿产均是从国外进口,7月份以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是和以前一样直接通过数据采集作为当月的进项税额抵扣吗?
答:不可以,从7月1日开始不能和以前一样“先抵扣后比对”,必须“先比对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我公司是从事进口贸易的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后,会计科目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3、我公司(处于营改增试点地区)是2013年7月份注册的专门从事广告设计策划的单位,请问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不同时间期限内执行的政策不一样。
2013年8月1日前试点地区从事广告设计策划业务属于“广告服务”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8月1日以后广告设计策划业务不再按照“广告服务”的行业税率计征增值税,故不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对于广告服务的定义为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对于广告服务的定义为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自2013年8月1日起财税〔2013〕37号开始执行,财税〔2011〕111号废止不再执行。
由于财税〔2013〕37号文件重新对“广告服务”做出了注释,所以8月1日以后广告的设计策划不再属于“广告服务”的范围,因此不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我是在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但由于客观原因整个市场的经营户的工商营业执照一直没有审批下来,因此一直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现在发生了业务需要开票,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自行开具?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第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5、我公司刚办好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按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但在审核期内我公司发生了经营业务需要开票,是否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6、我公司员工出差的乘车费用是否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出具专用发票进项抵扣?
答:不可以。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我公司是广告代理服务公司,2013年8月1日以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是否还有差额征税政策?文化事业建设费还能不能差额计算?
答:广告代理服务公司8月1日之后不再有差额征税政策,但文化事业建设费仍能差额计算。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2)文件款规定,8月1日之后,仅融资租赁仍有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规定。
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8月1日以后仍然有效,故广告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仍有差额征收的规定,即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8、2013年8月1日以后我公司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按3%计算,还是按照7%计算?
答: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是按3%的税率计算,所以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不含税价的3%计算进项税额。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第6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9、我公司是软件开发企业,现受托开发一款软件产品,著作权是属于双方共有的,是否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著作权属于双方共有的话不征收增值税,也就不涉及即征即退的问题。

10、我公司是出口企业,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影响出口退税?
答: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以退税,但如果能够重新获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可以准予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3年7月热点问题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