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到渠成 发表于 2020-10-31 10:02:51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38期)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38期)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31 10:02:51

一、10月份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减除费用是否按照5000元/月标准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需要提醒您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的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
二、2018年10月-12月,采用查账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请问哪些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 号)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若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请问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六条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并安装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营改增之后,自然人对外出租一套住房,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七、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但是有未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如何填写申报表?
根据填表说明,将未开票收入与其他已开票收入相加,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即可。
八、增值税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九、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抗癌药品,是否可以选择简易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因此,如您企业生产的抗癌药品为文件附件清单中所列药品,则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哪些材料?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份
2.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身份证明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受让方身份证明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受让方为单位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转让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 1份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份
2.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3.出租房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私房出租合同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5.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6.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代开其他发票: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其他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机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十二、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多证合一”纳税人,其工商(民政)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前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避免因政策差异和数据采集质量等影响纳税人权益,在变更登记核准后,纳税人需对登记机关共享的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经确认无误后更新税务登记信息。除工商(民政)登记信息之外的登记信息(如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办税员、注册类型等)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份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重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非“多证合一”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3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