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木清华 发表于 2020-10-31 10:01:47

2018年4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8年4月热点问题汇编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31 10:01:47

1.我公司从事货物销售,因连续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达到了80万,在2017年10月登记成为了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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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我公司5月1日后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仍有尚未取得的在途发票,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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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我公司5月1日以后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还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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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我公司5月1日以后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补开5月1日之前发生的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发票,请问还是按照原来的税率开具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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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我公司5月1日后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之前销售的货物被退回,请问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
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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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公司在2017年处置固定资产时,发生了资产损失需税前扣除,请问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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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公司需对外付汇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已代扣代缴了增值税,请问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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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公司是二手车经销企业,请问二手车发票是否需要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答: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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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们是税务师事务所,请问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担任另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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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请问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出口退税有影响吗?
答:有影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同时文件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8〕142号)相关规定,对于原征税率为17%,而出口退税率不为17%,以及原征税率为11%,而出口退税率不为11%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
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版)可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站及互联网+便捷退税信息系统下载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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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企业2017年度没有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新取得了入库登记编号。请问2017年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能否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一条规定,省级科技管理部门6月30日前应完成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补正自评信息的按补正提交日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告,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第二条又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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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单位是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未获利,请问之后获利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 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五条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同时文件第六条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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