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7年11月热点问题汇编 1.我公司今年因违规排放被环保部门罚款两万元,请问是否会影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享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文件自2015.07.0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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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请问是否可以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规定,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具体认定流程详见文件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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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说我省正在推行实名办税,请问具体的推行步骤是怎样的?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七条规定,实名办税系统的推行设立过渡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浙江省国税系统将开展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开发完善互联网信息采集渠道。过渡期内以下五种类型纳税人: 1.2017年10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纳税人;2.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的纳税人;3.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4.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确定为四类的纳税人;5.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风险企业。办理符合以下条件业务: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种类、限额核定与调整以及发票领用、缴销时,需实行实名验证。
过渡期结束后(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的全部涉税业务均须实名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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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公司在邮政部门订购了《环球人物》杂志,邮政部门开具了免税发票,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杂志订阅属于邮政报刊发行业务,按照现行规定,邮政报刊发行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9号)第七条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二)款第1点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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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今年我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被主管税务机关评为了C级,听说会影响我公司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是这样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因此,如果贵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被主管税务机关评为了C级,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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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公司是生产企业,现出口一批货物,请问是否可以委托综服企业代为办理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如果贵公司符合以上条件可由综服企业代为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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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单位在省内开有多家分公司,现想要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请问需要分别报送申请资料吗?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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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公司在研发新技术过程中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外聘了研发人员,请问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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