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月静好 发表于 2020-10-31 10:00:35

2017年2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7年2月热点问题汇编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31 10:00:35

1.我企业去年年底购买了一款非保本的金融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按照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了增值税,最近听说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此类利息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请问是否可以退税?
答:企业符合条件的已征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三条规定,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所以,企业符合条件的已征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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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公司为境外客户制造了船舶,因出现质量问题,公司需要支付超过五万美元的赔偿款,请问对外支付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不需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因此,支付的出口船只的质量赔款,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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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公司投资了一家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现有股息分回到我公司,请问这部分股息能享受免税吗?
答:如贵公司投资的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四条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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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公司进口了一批设备,但进口时填写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名称有一个字不符,请问这张海关缴款书对应的增值税还能抵扣吗?
答:从2017年2月13日起,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才能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自2017年2月13日发文之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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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公司有一批淘汰下来的电脑,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无偿捐赠给了山区的希望小学,请问这批电脑需要视同销售缴税吗?
答: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捐赠电脑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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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现在有台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请问应按什么业务缴纳增值税?
答: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单纯将施工设备出租,则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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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企业于2016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公司又处于软件企业的减半优惠期,请问两项优惠能同时享受吗?
答:不能同时享受,由企业自行选择享受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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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公司向外省的一家企业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了抵扣,最近对方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企业,现接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我公司进项转出并要加收滞纳金,请问是否有此规定?
答:根据文件规定,如属企业善意取得专用发票情形,不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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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公司是一家小型科技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现有一研发项目,请问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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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公司是一家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公司从农贸市场上购买的蔬菜、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如公司取得的是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公司取得的是免税的普通发票则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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