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不胜 发表于 2020-10-30 16:19:46

支持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稳就业促发展税收政策措施,我们特针对相关税收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汇编指引,并辅以政策问答的方式整理于此,供大家参照适用。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二)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2.《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2011〕97号)
  (五)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优惠内容】  对上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7320元为限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   【享受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上述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

温不胜 发表于 2020-10-30 16:40:33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问答  1.如何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2.盲人按摩机构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人数要求?  答:盲人按摩机构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问答   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就可以享受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
  4.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怎样计算安置残疾人人数和比例?   答: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问答   5.我单位安置了残疾人就业,请问如何申请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答   6.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如何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问答   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什么?  答: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答   8.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9.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有哪些?   答:减征对象为在上海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纳税人。上述减征对象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10.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三年一定”的原则, 上海市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10年、2014年和2017年发布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其中,2017-2019年度减征税额为每年5640元。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为每年7320元。符合减征条件的年度应纳税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实际减征额和7320元的差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自行选择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的一项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11.如何享受该税收优惠?   答: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身份证明及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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