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30 15:05:07

每日播报|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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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您好,今天我们说一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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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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