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解答
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决定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7月23日,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54号)。7月27日,市地方税务局配套制定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粘土 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本市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和纳税人
本市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涉及粘土和矿泉水两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粘土、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关于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的计征方式
本市对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为粘土、矿泉水的销售量。纳税人以粘土、矿泉水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关于本市粘土、矿泉水资源税的适用税率
本市规定粘土适用税率为3元/立方米;
矿泉水按生产用途划分,分别适用两档税率:开采矿泉水生产桶装或瓶装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7元/吨;开采矿泉水生产啤酒的,适用税率为4元/吨。
四、关于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粘土、矿泉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粘土的应纳税额=开采粘土的销售量×适用税率;
矿泉水的应纳税额=开采矿泉水销售量(或成品矿泉水的销售量)×适用税率。
五、关于粘土、矿泉水资源税的纳税环节
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在粘土、矿泉水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对纳税人开采矿泉水连续生产矿泉水的,在自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在成品矿泉水销售或自用时应缴纳资源税。
六、关于粘土、矿泉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资源税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的,按规定顺延。
七、关于粘土、矿泉水资源税的申报方式
资源税纳税申报有两种方式:网上电子申报或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八、关于资源税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按规定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申报表。
纳税人开采、销售粘土的,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纳税人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开采矿泉水连续生产矿泉水的,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九、关于粘土、矿泉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本市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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