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帖最后由 wuhan 于 2020-4-13 10:09 编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公告》的有关规定,加强我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策宣传工作。各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公告》的宣传,分别在政策公开栏、办税服务厅或者相关对外服务窗口、单位网站全文公开该《公告》内容,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二、备案执行机关。根据《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仅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即使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税机关的,也统一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资料内容。备案人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所有复印件资料都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备案人公章,同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四、《备案表》的获取
(一)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印制好的《备案表》放置在办税服务厅存放表格的专门窗口,供备案人自行领取使用;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将《备案表》上传到本单位网站,供备案人自行下载使用。
五、资料备案与审查
(一)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资料备案的岗位人员应当场审核备案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的《备案表》是否完整。对于资料报送齐全且《备案表》内容填写完整的,资料备案岗位人员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按照《公告》规定的流水号格式要求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加盖主管国税机关税收业务专用章,将其中1份《备案表》当场退还备案人,完成备案手续;对于资料不全,或者《备案表》内容填写不完整的,应将资料退还备案人,并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资料内容。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再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和钦州保税港区地税局应对本辖区原使用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进行统一收回,并做销毁处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对备案人对外支付事项进行审查,及时进行税收征管。对《备案表》信息的审查,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税机关自备案手续完成之日起计算,地税机关自收到国税机关传递的《备案表》之日起计算)。对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季度布置的对外付汇信息重点审查工作,应自收到审查对象信息2个月内完成。具体审查要求:
1.实行两级审查制度。由于非居民税收业务的专业性强,税收管理风险大,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人对外支付项目实行两级审查。
主管国税机关资料备案岗位人员应于完成备案手续的次日将相关资料传递给备案人的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资料的一级审查,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审查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审查表》),并将初审资料及《审查表》报送税源管理部门或政策法规管理部门负责该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税源管理部门或政策法规管理部门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资料的二级审查,并在《审查表》中填写审查结果。
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或政策法规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二级审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提交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并附送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一,对备案人对外支付项目的税收征免判定不清的;
第二,备案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
第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备案人有避税嫌疑的。
各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涉税问题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
各市、县地税机关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管理部门在收到同级国税机关传递的《备案表》等相关资料后,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备案资料的审查工作。
2.审查内容。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等。
3.审查结果处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备案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备案事项存在未履行法定的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等义务而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情形,且认定事实清楚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六、备案信息的交换和管理
(一)各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和横向联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管理信息的有效监管和共享。
(二)各市、县国税局负责国际税收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分别按月采集本市区和本县各主管国税机关的资料备案信息,填写《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明细表》(见附件)
4,以下简称《明细表》),并于次月10日前将《明细表》连同《备案表》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
(三)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及时统计本地区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5),并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分别报送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
七、备案资料的保管
各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将备案资料并入征管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各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复核资料实行单独管理,存档于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八、其他事项
请各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加强管理,确保政策准确执行,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系人:
黄宇华,联系电话:0771-570616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系人:
吴永丰,联系电话:0771-553809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8月2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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