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税月 发表于 2020-10-29 10:05:11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税服务,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如何确定?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税服务,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如何确定?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29 10:05:1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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