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醒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前要“三算”!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29/864_1603912584257.gif?width=640&size=5610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一家2013年成立的从事婚纱摄影服务、旅游活动策划、旅游产品的技术开发企业,初期常为亏损或微利状态,随着公司业务的迅速发展,其营业收入也在年年攀升。
一天,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陈先生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通知他带上企业相关资料到税务局核实情况。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陈先生,A公司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上填写的资产总额为973万元,但经查其财务报表信息,该公司的资产总额(平均值)按照按财税〔2018〕77号规定,应为其全年的季度的平均值1113.35万元,与其实际填报的数据不一致,存在税收风险。
陈先生称:“按照我的理解,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上的资产总额要求填写平均值,那就是年度平均值,所以我们是根据资产总额年初数和年末数加权平均计算得来的。”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陈先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由于资产总额计算错误,导致纳税人本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但享受了优惠,经重新计算,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因此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同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告诉陈先生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为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方面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另一方面降低小微企业实际税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陈先生表示:“这真的是一大惠民措施。我们公司近几年才转亏为盈,步入正轨,这政策真的切实减轻了我们的负担。我们对政策规定及涉税细节理解不准确、不到位,才出现这种申报错误。经过这次核查,我们以后一定会多学习相关涉税政策,准确申报,防范涉税风险。”
温馨提示
故事到最后,小编也提醒各位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先确定自己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一算好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算好从业人数、三算好资产总额。
政策链接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注: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政策法规为准)
来源:深圳税务
供稿: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大鹏新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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