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29 01:00:36

速递: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0年10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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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0年10月②)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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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销售方怎么处理,购买方如何认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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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转让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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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参与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用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为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的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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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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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二、除上述特殊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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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武汉市纳税人房产税有什么最新优惠政策吗?
答: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武汉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由原来的百分之二十五调整为百分之三十”。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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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人所得税往期申报错误,能否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直接更正申报?
答:在扣缴义务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有申报记录的情况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可以办理2019年9月以后的预扣预缴申报表更正。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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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资产总额为0无法通过申报,请问如何处理?
答:正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资产总额为0是可以正常申报的。如果提交时出现校验提示不通过,请到主表查看企业类型是不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若企业类型不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先点“重做初始化”,如果没有变化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修改正确后可以通过校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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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企业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 信息中心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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