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问四答,解读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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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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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
2.问: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否可以追补享受?
答:暂不征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缴纳的可以享受但未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税款,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3.问: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境外投资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待遇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境外投资者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3、境外投资者在通过处置资产收回直接投资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4、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53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提出的要求,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相关的其他资料。
4.问: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答:(一)接受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四)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53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提出的要求,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待遇相关的其他资料。
稿件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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