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例君 发表于 2020-10-27 16:26:55

【案例】曾某某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曾某某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印刷设备,雇用工人,在其家中印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系无制造权而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伪造行为,实施该行为的,可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
2000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印刷设备,雇用被告人刘某某为印刷工人,在其家中印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并将其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每本(每本共25份,下同)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某(另案处理)95本、共计2375份(尚未收到付款);出售给郑某某(另案处理)30本、共计1250份,收取人民币5000元;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600本、共计15000份,收取人民币5万元;同时曾某某还将其伪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每本65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40本、共计1000份(尚未收到付款)。此外,被告人曾某某还送给被告人林某某(另案处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07份,伪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1288份。2002年8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曾某某家中查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37份,无票号半成品票2783张,散页550张;伪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14329份,无票号散页1万张,以及印刷机、切纸机、印章、模板等印刷器具一批。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同时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伪造、出售伪造的两种不同的专用发票实际上是由一个伪造、出售行为完成的,并且是出于一个牟利的目的而实施的,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只是一个犯罪行为,而非数个。即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同时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由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要重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法定刑,故对本案中的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应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应数罪并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同时伪造、出售了两种不同功能的专用发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两个罪名,应进行数罪并罚。因此,本案中曾某某、刘某某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均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应对其行为按照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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