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控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24/723_1603512358337.gif?width=500&size=41571尊敬的税控用户: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服务,现就税控服务管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01
服务单位要根据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销售专用设备,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拒绝销售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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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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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服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不得增加其他任何收费培训内容。服务单位开展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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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服务单位按规定收取技术维护费时应与使用单位签订技术维护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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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对服务单位向用户强行销售通用设备、未按规定收取技术维护费、未按协议提供技术服务等行为,使用单位可以通过网络、信函、电话以及现场等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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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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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各主管税务机关投诉电话公布如下
丨岛内:
第三分局:0592-5313700
思明区局:0592-2661808
湖里区局:0592-6022349
象屿区局:0592-2637681
火炬区局:0592-5798752
丨岛外:
集美区局:0592-6159022
海沧区局:0592-6586652
同安区局:0592-7579829
翔安区局:0592-7889167
丨市局:12366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货务和劳务税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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