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管公积金 关于《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武汉市管公积金关于《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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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为进一步防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维护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专题调研、集中讨论、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规定程序,出台了《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不足和过剩两种风险。
流动性不足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存在不能及时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资金需求的风险。在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公积金将优先保障本区域中低收入群体刚需购房需求,特别是缓解疫情后经济困难的缴存职工的租房提取、首套房提取和购房贷款,然后是满足住房改善性需求。以群众住房需求为导向,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才不至于出现挤兑提现、断贷轮候等资金备付不足的风险。
流动性过剩是指个贷率在85%以下。武汉公积金中心则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二、个贷率作为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
依据鄂建文〔2016〕73号文件精神,个贷率超过85%的城市,可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先保证“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的提取、贷款使用。
三、三级风险预警和响应措施
借鉴兄弟城市流动性风险防控的普遍做法,暂行办法按个贷率的运行区间,分三级预警,实施三级响应措施,科学管控流动性风险。预警响应措施,都是阶段性响应,流动性恢复正常后,各级别响应措施全部解除。
四、一级响应措施中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在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保障本区域缴存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暂停异地贷款业务办理,符合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原则,这也是全国其他兄弟城市公积金中心的通用做法,如广东省、安徽省、长沙等。待流动性不足风险解除后,武汉公积金仍将满足符合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
五、一、三级响应措施中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为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在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满足本区域缴存职工的首套刚需购房需求,而商转公是已经解决了住房困难的职工要求降低购房贷款成本的需求,两者需求取其重,而且商转公业务不是停办,待流动性不足解除并恢复正常运行后,仍可恢复办理。
六、二、三级响应措施中调整贷款最高额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基准贷款额度基础上,与个贷率挂钩,通过设置流动性调节系数,对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当个贷率低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
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9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
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10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
当个贷率高于100%(含)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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