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管公积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管公积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公中规〔2020〕1号 有效
各分中心,各处室:
经研究,现将《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10日
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行政区域和公积金中心所辖外地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以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核心,建立健全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和武汉地区有关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派出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住房公积金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四)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每年须经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行政执法权限和行政执法标准
第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1年(含)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1年以上2年(含)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2年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第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对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时,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被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积金中心将依照相关联合惩戒机制,纳入诚信记录。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当事人改正。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收到维权举报、投诉后,应当受理。对于举报、投诉或自行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有实名投诉、举报人的,应积极与实名投诉、举报人联系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立案后,公积金中心对案件进行调查,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清册等证据。案件调查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审查认定当事人确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在审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积金中心应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公积金中心应签发《行政处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后或听证结束后,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在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批准结案:
(一)当事人按期履行公积金中心行政决定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四)其它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9月23日公布的《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武公中规〔2015〕1号)、2015年12月14日公布的《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武公中发〔2015〕43号)、2018年9月12日公布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公中规〔2018〕8号)同时废止。
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武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受理及前期调查
(一)受理区域划分
职工投诉、举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应当受理。对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应由其单位缴存银行网点业务归口的分中心负责。对未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单位,行政执法按区域划分如下:
1.省直分中心负责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2.武昌分中心负责青山区、化学工业区,武昌分中心东湖管理部负责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3.铁路分中心负责武昌区、武汉铁路局沿线;
4.汉口分中心负责江岸区、江汉区,汉口分中心临空港管理部负责硚口区、东西湖区;
5.汉阳分中心负责汉阳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6.4个新城区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
分中心在受理相关投诉,对管理区域划分存在争议的,提交归集管理处指定分中心受理。
(二)前期调查
1.分中心受理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在受理投诉当日填写《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单》,并及时收集投诉人相关资料:
(1)职工身份证;
(2)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裁判文书等;
(3)职工工资发放相关材料,如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其他证明材料。
2.分中心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举报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下发《行政执法调查函》。
3.单位在收到《行政执法调查函》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及相关材料的,分中心应组织单位和职工进行质证,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结束前期调查。
二、立案
分中心在前期调查结束后,综合证据材料,认为单位或个人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之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应于受理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理(处罚)立案呈批表》,并由分中心负责人签字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归集管理处复核,再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立案。归集管理处复核、政策法规处审核时间均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证据确凿的,应予立案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3.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4.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
5.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二)分中心向归集管理处提交《行政处理(处罚)立案呈批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单》;
2.《行政执法调查函》及单位复函;
3.职工身份证;
4.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裁判文书等;
5.职工工资发放相关材料,如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
6.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7.单位不提供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证明材料;
8.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证明材料;
9.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
10.其他证明材料。
经归集管理处复核或政策法规处审查认定立案依据不足,需退回分中心补充立案材料的,补充立案材料采集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调查取证
分中心根据《行政处理(处罚)立案呈批表》,组成案件调查组,调查组由分中心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组成。调查取证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执法人员与被调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和事项。
调查时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组应分别对职工和单位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和执法人员分别逐页签字捺印,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捺印。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捺印的,执法人员应在《调查询问笔录》上注明。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实质性调查,进一步甄别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职工及单位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案件调查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遇重大疑难案件经归集管理处认定并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案件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填写《调查报告审批表》,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审批表》经分中心报归集管理处复核,由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提交中心领导审查,对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的,责令继续补充调查;对违规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决定撤销案件。
归集管理处复核重点包括补缴金额(补缴基数、比例、时间段等)及补缴依据(各类文书、法律依据等)。政策法规处审核重点包括执法流程是否合规,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归集管理处复核、政策法规处审核时间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责令改正
对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心领导审查认定单位确有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调查组应于调查报告审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向单位或个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行政处罚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3.单位不提供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
4.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
(二)行政处罚告知
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满30日仍不整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于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书面报告,由政策法规处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报中心领导签发,告知单位或个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调查组应当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单位或个人。
(三)陈述和申辩
单位或个人享有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调查组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单位或个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单位或个人也可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调查组。调查组应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应当采纳,并提交归集管理处复核,归集管理处复核后对调查材料存疑可责令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复核无异议则提出新的意见,并提交政策法规处再行处理。政策法规处再行处理时,除非有新的违法违规事实,需补充调查的外,不得因单位或个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单位或个人在限定日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四)听证
政策法规处在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向单位或个人出具《听证告知书》。分中心在向单位或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一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1.听证权利
单位或个人可按照《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规定,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交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组织听证
听证在公积金中心举行,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调查组应参加,个人、单位应派人参加听证。听证会设主听证员1名,负责组织听证;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另设听证员1-2名,协助主听证员进行听证。根据听证规则,听证员必须是非本案调查人员,具体人员由政策法规处指定,并报中心领导批准同意。主听证员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单位或个人。听证由主听证员主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调查和展开辩论。
3.听证程序
(1)听证开始后,首先由调查组提出单位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及法律依据。证据应当向听证会出示,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场宣读。
(2)单位或个人就调查组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听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3)单位或个人和调查组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4)辩论结束后,听证员应当听取单位、调查组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5)书记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双方查阅无误后,逐页签字捺印。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由听证双方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捺印。听证双方拒绝签字捺印的,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听证笔录》经听证员审阅后,由听证员和书记员签字。
(6)听证结束后,听证员结合听证情况及案件相关证据制作《听证报告》,拟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分管领导审批。政策法规处应将听证结果告知听证双方,决定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政策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
(五)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或个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利也未申请听证或者经陈述、申辩及听证后,被决定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政策法规处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中心领导签发。调查组应当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单位或个人。
1.《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
(3)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
(4)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公积金中心落款并盖章;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标准
序号
案由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细化标准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一年(含)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一般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一年以上两年(含)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严重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两年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
2
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或不接受检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举报、投诉单位不如实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不配合调查询问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罚款
一般
提供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对单位处15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严重
拒不提供材料的,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罚款
3
对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行政处罚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可以处所提资金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
提取资金10万元(包含本数)以下的,处所提资金5%的罚款
一般
提取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包含本数)以下的,处所提资金7%的罚款
严重
提取资金20万元(包含本数)以上的,处所提资金10%的罚款
六、行政处理
(一)给予行政处理决定情形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行政处理决定程序
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满30日仍不整改违规行为的,分中心于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书面报告,由政策法规处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报中心领导签发。调查组应当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单位。
(三)《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
3.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数额和履行方式;
4.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公积金中心落款并盖章;
6.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日期。
七、执行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
政策法规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应纳入财政罚没专用账户,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被处罚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付款账号、户名等,公积金中心向被处罚人出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处罚人再向公积金中心指定的罚款账户缴款。被处罚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交罚款。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理的执行
单位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单位逾期不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单位或个人对行政处罚或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影响行政处罚或处理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结案
符合下列情况的,调查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报告》,简要记录案情来源、办案经过、处罚或处理依据及处罚或处理内容、执行情况等,报政策法规处制作《结案审批表》,经中心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单位或个人按期履行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四)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九、归档
结案后,政策法规处应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归档材料依序应包括:
(一)卷宗封面;
(二)卷立目录;
(三)前期调查材料:《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单》,《行政执法调查函》,投诉人基本信息材料等;
(四)立案材料:《行政处理(处罚)立案呈批表》,立案证据等;
(五)案件调查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调查证据等;
(六)限期改正材料:《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七)行政处罚或处理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申请》、《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缴纳罚款票据、补缴公积金凭证等;
(八)行政复议、诉讼材料;
(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材料;
(十)结案材料:《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十一)其它有关材料。
十、其他规定
(一)公示
政策法规处按照《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对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救济等行政执法信息,在事中和事后通过中心官网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归集管理处按照《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规定,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
(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应使用文字记录、录音、拍照、录像、视频监控等视音频多种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行政执法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执法环节及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三)回避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四)送达
调查组送达《行政执法调查函》及各类执法文书时必须规范填写《送达回证》。调查组应将执法文书于作出文书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单位或个人,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或本人签收或盖章并填写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到场,或采集全程执法影像,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或公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政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依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邮政邮寄送达的,以邮政邮件签收日视为送达日,并保存相关邮寄凭证,被邮政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五)委托
职工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投诉事宜。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处理的,在投诉时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非直系亲属代为处理的,应提供经职工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公证机关公证委托事项的公证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48f411ca-75e9-4efc-be6a-e0404516cdaa.gif1.《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单》.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610e634b-9a75-41b4-a495-85e29a48be23.gif2.《行政执法调查函》.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d9bbbb3e-bdd6-4f5e-93bd-9772dfeebe15.gif3.《行政处理(处罚)立案呈批表》.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dd42f737-4ad4-4c54-8c77-05986ffb7d04.gif4.《调查询问笔录》.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9bc55e90-acd0-408a-9a91-85b3c2d7ac6f.gif5.《调查报告审批表》.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f96590f6-fd62-41c6-94db-8fa71ba48cd7.gif6.《责令改正通知书》.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330b4400-f162-4cac-b0cf-153c2ace7269.gif7.《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c256b94a-1099-45c8-998b-0b6654664883.gif8.《陈述、申辩笔录》.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22ac6de6-aad2-422d-9153-46e9420cb30a.gif9.《听证告知书》.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a4e2c1f6-6c3f-41c0-87b9-09efe704612b.gif10.《听证笔录》.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c619e24c-bb33-4d32-86b7-2a9e651b4566.gif11.《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fdbf6de8-a079-4062-bbaf-addd2cc2c896.gif12.《行政处理决定书》.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f42b8347-096e-4695-b8a7-3331108b842d.gif13.《催告通知书》.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c8550ff3-f3fe-4d7a-a619-0e1e3d5dbe08.gif14.《送达回证》.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http://file.tax100.com/oo/forum/202010/24/d021fb8c-54a7-467b-a625-e25f7b2a6baf.gif15.《结案审批表》.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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