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集体福利的涉税问题来咯~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24/776_1603469111108.gif?width=640&size=1960031今年的10月1日
是一个特殊的日子
中秋节、国庆节都赶在了这一天
假期也变成了“延长版”
老板们
纷纷给员工发放了“双节礼包”
这不
老王也买月饼送给员工
可是他好像遇到了一些问题……
到底是什么问题呢?
一起来看一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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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大家好,我们又见面了。国庆中秋,很多单位一定都给员工发放了各种各样的福利送上节日的祝福,那这种集体福利需要注意的的涉税问题有哪些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增值税上,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则应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属于外购的月饼发放给职工,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第二,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应视同销售;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属于将月饼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可按照购入时的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同时对应的支出计入福利费支出,在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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