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22 10:51:1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要求,我省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新版普通发票,对发票监制章及普通发票票种的票样、规格、用纸、防伪、信息查询等进行明确。
一、新发票监制章
新发票监制章与原发票监制章相同,中间刻制内容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二、新版普通发票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需要,对普通发票名称和防伪措施(将旧版普通发票上“河北国税”的隐形防伪水印去掉)进行调整。
三、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相关要求
(一)根据《邮资明信片转非邮资产品定点印制企业加印地方税务章的通知》(中国邮政〔2008〕102号)规定,以国家邮政公司发行的邮资明信片作为门票使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使用冠名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三、关于发票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采用登录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登陆“河北省网上税务局”、拨打12366热线三种方式进行发票信息的查询。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将提供更多查询方式供纳税人选择。
四、关于各票种的衔接时限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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