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22 10:22:25

关于《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关于《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便于理解《河北省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税费改革。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在税基、税率、计税依据、征收环节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征收管理的环节比以往增多,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在此形势下,积极研究新的管理举措,切实加强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已显得十分必要。
二、关于税率、折算率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资源税税费改革不增加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为了兼顾企业负担和财税收入的稳定,积极而稳妥地推进改革,经省政府研究并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省煤炭资源税税率确定为2%。
折算率是适应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创新设计,其本质是将洗选煤的销售额通过折算率折算为原煤的销售额。根据我省煤炭资源分布情况和煤炭用途、品位差别,我们经过调研测算,确定了我省北部产煤区洗选煤折算率为60%,南部产煤区为70%。
三、关于跨地市或县区洗选煤炭纳税问题
纳税人跨区域生产经营如何纳税是一个难点问题。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做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洗选煤炭的,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每个开采地的销售收入及适用税率将应纳资源税款划拨到其下属的煤矿,并在开采地缴纳。
四、关于减税优惠问题
对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煤实施减税优惠是此次改革中新增加的内容,为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顺利享受到这项优惠,《管理办法》明确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资源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同时为了加强管理,《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一是对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的,不予减税。二是享受减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资源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或行业标准,以备地税机关查验。《管理办法》还强调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煤矿的日常管理,对已不具备减税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优惠资格,并补缴多减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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