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下发后,河北省陆续将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籽棉加工、淀粉加工(以玉米、薯类为原料)、皮革鞣制加工、生物质发电、羽绒生产、面粉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小皮)生产的10个行业纳入核定扣除范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相关政策,保证政策在执行中更切合实际,可操作性更强,制定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属于试点范围货物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范围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范围货物的一般纳税人,或者既生产试点范围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范围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三、 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没有参照标准的,可暂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的扣除标准。二是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在转出期初存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的三种方法。三是提出了财务核算相关要求。
四、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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