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22 10:18:59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解读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解读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定本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全省国税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二、 制定本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制定本办法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快税收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国税机关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形成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办法共计13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公布标准。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本级及所辖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二)公布内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三)管理措施。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公布期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五)异议处理。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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