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问12366 | 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22/742_1603305958484.jpg?width=800&size=57405http://file.tax100.com/o/202010/22/594_1603305958583.gif?width=400&size=6129
四川税务微信号:sichuanshuiwu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22/661_1603305959096.mp4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22/281_1603305958644.png?width=798&size=197242
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什么时间应预缴税款?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来源:省局纳服中心 制作:绵阳税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22/934_1603305958735.jpg?width=800&size=57405
四川税务
微信号:sichuanshuiwu
普及税费知识
宣传税费政策,实现征纳互动
喜欢,就“在看”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22/832_1603305958795.png?width=167&size=1424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22/361_1603305958847.jpg?width=258&size=17418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