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轻轻松松就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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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营商环境和生态环境一样是海南吃饭的本钱,是加快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是自贸港建设的本质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持续推行 “一站办结、一次不跑、一键解读、一网管控”等非接触式办税,10月10日推出自然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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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路径
【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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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说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及变更
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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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及变更
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采集界面,土地编码在采集土地税源信息成功后会自动生成,只需填写土地名称、坐落地址、面积、性质、用途、初始取得时间、取得方式等土地总体信息和土地等级等土地应税明细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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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息发生变更的纳税人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变更】,在“操作类型”中根据土地信息变更情况选择“税源信息变更”、“纳税义务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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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及变更
首次申报房产税的纳税人点击【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采集界面,填写房产证信息和房屋信息,属于从租计征的需填写“出租面积”,才可录入从租应税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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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息发生变更的纳税人点击【房产税税源信息变更】,在“操作类型”中根据房产信息变更情况选择“税源信息变更”、“纳税义务终止”等。
注意:(1)应税信息已申报未开票,请先作废申报表再变更应税信息。应税信息已申报并开票,变更应税信息后无法作废该属期的申报表。(2)如果应税信息已申报,调整应税信息后可能导致多缴税款的产生,请先作废申报再进行应税信息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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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包括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
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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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申报表进入申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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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中有全部申报、仅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仅申报房产税、仅申报从租计征房产税、仅申报从价计征房产税五种方式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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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申报方式后选择需要申报的税款所属期,点击“获取申报数据”,可获取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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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补充完整行政区划、街道乡镇、主管税务所(科、分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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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果税源信息采集中存在两个及以上市、县的房产、土地,请按市、县分别进行申报,确保税款能够正确进入不动产所在地的国库。可以通过输入税源编号并回车后,进行单个税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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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再点击“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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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表无法进行更正,只能作废申报表重新申报!如发现申报信息填写有误,在未缴款情况下,可在全申报成功后,申报表状态为“已申报(已导入)”时,在“申报作废”模块将申报表作废后重新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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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填写正确,待申报表状态变为“已申报(已导入)”后,可在“税费缴纳”模块缴纳税款,支持扫码缴税(微信、支付宝、云闪付、银联在线支付)及三方协议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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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缴款不成功或者支付方式选择错误导致该笔税款被锁定的,可在“征收开票信息”里点击“解锁”后,重新在“税款缴纳列表”里进行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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