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0-22 00:45:50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禁止代收契税的问题解答

契税是以保护产权名义征收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137号)明确规定: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近日发现有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借税务机关名义代收契税的行为,为营造公正、法治的税收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代收契税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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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开发商是否具有代收契税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条例并没有赋予开发商代收契税的权利。
Q
十堰市税务部门是否委托过开发商代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137号)规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自契税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契税业务。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契税征收活动。
Q
现行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年23号)规定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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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市税务局
编辑:刘咏芳 刘雪珂
审核:郭 哲 侯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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