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0-10-21 02:56:55

利用员工私人银行卡收取货款不入账构成偷税补税704万

利用员工私人银行卡收取货款不入账构成偷税补税704万(含最新案例)文/李冼 整理
编者按:实务中,常常有人问:利用员工私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不入账有无税收风险。现与大家分享。
李老师常常被问:企业利用员工私人银行账户收款不入账,有无税务风险?

有,而且还特别大。构成偷税,补税、滞纳金和罚款一样都不能少。

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依法追缴刑责的,单位除被追缴应补税款、滞纳金和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追究刑责(最高判无期徒刑和罚金)。

不是李老师吓唬您,而是苦口婆心、不厌其烦提醒您。

不信?请看2020年最新真实案例。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21/942_1603220214956.png?width=1080&size=152327
2020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九龙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287号送达公告),该决定书披露:

广州九龙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利用员工左容的四个私人银行账户,以转账、刷卡及现金形式,收取货物销售及品牌加盟费等收入,金额合计115,181,594.90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11,826,791.17元,其中110,317,162.32元没有在财务账册上反映,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构成偷税,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补缴的各项税费 7,044,990.13元,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并限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将应补缴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九龙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288号送达公告)(已链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阅读)披露:

对你单位在账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3,310,686.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1,748.04元、企业所得税3,336,688.19元的偷税行为,决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3,439,561.4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439,561.4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九龙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287号 送达公告
广州九龙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60565650512)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531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9月14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利用员工左容的四个私人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21790700001702****、中国工商银行621226360208108****、中国建设银行623668332001453****、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8679987****),以转账、刷卡及现金形式,收取货物销售及品牌加盟费等收入,金额合计115,181,594.90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111,826,791.17元,其中110,317,162.32元没有在财务账册上反映,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员工左容的上述四个私人银行账户2017年1月至12月银行流水明细清单及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严义梅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26360208145****)2017年1月至12月银行流水明细清单;

(二)你单位提供并确认的《九龙玖公司2017年1-12月份收支款明细一览表》;

(三)你单位提供并确认的《九龙玖公司2017年收入汇总表》;

(四)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奉茶全国加盟店铺分布表》、《酒窝甜品全国加盟店铺分布表》及部分《合作合同书(区域代理)》复印件;

(五)对你单位员工左容的《询问笔录》;

(六)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利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物销售及品牌加盟费等收入,在账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依法构成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1月至12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5,181,594.9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111,826,791.17元,应缴纳增值税为3,354,803.74元,已缴纳增值税为44,117.18元,应补缴增值税为3,310,686.5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月至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1,748.04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月至12月教育费附加99,520.40元。

(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1月至12月地方教育附加66,346.93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度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5,181,594.90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111,826,791.17元,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2%,按25%的税率,你单位2017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354,803.74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115.55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为3,336,688.19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53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0〕53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9月29日
思考:S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并依法做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S公司构成偷税,并补缴各类税费800万元,滞纳金另计,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的,能否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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